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0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奈曼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规划16号区(青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904诉前调书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奈曼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奈曼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执行款,于2024年10月28日给付20000元。余款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全部履行到位需一段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904诉前调书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