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0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东光路14-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奈曼旗青龙山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前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90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奈曼旗青龙山瑞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奈曼旗青龙山瑞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型保险,无房产,银行存款2215元已扣划至法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晋工牌757型、厦工牌953型两台装载机已查封,两台装载机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双方有待于协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90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