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121民初613号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914376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总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420805278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差价14692688.32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②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施工的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扩建工程总造价据实结算,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已经支付的款项在总价款中扣减;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告中标被告的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就该项目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预定总价款为69122111.6元,工期为24个月。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存在两个违约情况:1、被告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拖延、不力等情况,导致拆迁目标房屋未能如期拆除;2、被告未能按照施工图纸的约定提供取土场、石料厂,原告只能舍近求远另寻购土料、石料。因被告的前述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施工期的不当延长。另外,因2016年5月起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的“雷霆行动”,导致黄冈市周边特别是长江沿线碎石厂基本关停,路面碎石供应紧张,价格上涨。2019年4月9日,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第一勘察设计院发函同意对原设计路面上层A-70号道路石油沥青变更为SBS改性沥青,从而导致原告额外增加材料支出。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工期不当延长,使原告承担了更高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和额外支出,其次,在工期不当延长期间,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材料价格上涨,该情况系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材料价格上涨和工期延误导致额外支出的部分应当由被告承担,因被告申请设计变更导致原告额外增加材料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支付案涉工程款价差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事实和理由变更为:依照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解释一第3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发包过程中提交土地权使用凭证、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目前为止本案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他理由与原事实及理由不变。 被告县公路局辩称:1、涉案工程于2017年5月由黄冈市招投标管理局对外公开招标,原告参与投标后并中标,2017年6月13日相关单位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期间为2017年6月20日-2019年6月20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开工通知书,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2、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原告诉状中的情势变更的事实理由不相符,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在原告请求宣告案涉合同无效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在原告不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本案的程序才能顺利进行。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过错:(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运距增加,施工过程中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二)关于案涉工程是否使用改性沥青、施工过程中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三)关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情形的问题;(四)是否存在被告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拖延、不力,导致拆迁目标房屋未能如期拆除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依法分析认定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发包方应当在发包过程中提交土地权使用凭证、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目前为止本案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辩称,涉案工程于2017年5月由黄冈市招投标管理局对外公开招标,原告参与投标后并中标,2017年6月13日相关单位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期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开工通知书,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提供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鄂发改审批[2013].871号,2013年10月21日省发改委作出的关于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并对该项目起止路段、总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作出批复。2014年1月8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作出鄂交建[2014]23号文件,关于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我省公路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复。2014年3月18日,黄冈市交通运输局作出黄交计[2014]15号文件,关于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施工设计的批复,根据省公路局设计批复相关文件及市公路局相关审查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施工设计作出批复。2015年3月3日,团风县公路管理局提交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2015年7月10日,该项目经过许可,申请书内项目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意见处加盖黄冈市公路管理局公章,并有“同意***”签名字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鄂交综[2016]484号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在该文件附件中,湖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一级公路项目表中,团风县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属于改扩建项目之列。2017年5月,县公路局对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公开对外招标,并就该工程制作了招标文件(备案编号:HGJYGC-2017-66)。2017年6月13日,县公路局向楚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楚通公司为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玖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69122111.60)。同年6月20日,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签订了《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审批文件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原、被告双方签订《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在审批手续齐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的情形下签订,原告主张被告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被告作为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被告在具体施工中是否存在过错。 (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运距增加,施工过程中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案涉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系由县公路局委托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进行的施工设计,在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于2013年12月形成的施工设计图中,设计的工程取土场上路运距分别为20米和80米。2017年6月1日,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发出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在分项工程预算表关于自卸汽车运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工程细目记载有:“15t以内自卸汽车运土10km”,并预算15t以内自卸汽车运土台班费合计2231091元。楚通公司在向县公路局发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函中载明:“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名称)TJ-1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或修改通知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陆仟玖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69122111.60)的招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24个月,项目经理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4.对于本次投标,我方承诺:⑴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函附录第6项载明“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合同条款号16.1,约定内容见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第54页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6.1条规定:“本工程施工期内不调价”。原告在诉讼中提交关于土场问题的额外支出凭证,主张其因被告未能按照施工图纸的约定提供土场导致额外费用支出,但该组证据是原告方单方出具,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与原告方协商一致,依据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县公路局在对外发布案涉工程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地形、水文、地质、气象、交通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并提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在县公路局已明确提示说明的前提下,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发出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函,同意了工程的招标总报价。同时,在楚通公司与县公路局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双方亦确认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该施工招标文件对承包人现场查勘义务的规定同县公路局发布案涉工程的招标文件一致,故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中虽存在因真实取土场、石料场与案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定的取土场、石料场不一致导致沙石料上路运距增加的事实,但该情形的发生不属于县公路局的过错。而且,在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发出的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的分项工程预算表关于自卸汽车运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工程细目中亦预算了运土距离为10km,即楚通公司在投标时也并未参照县公路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设定的场址预算沙石料上路运输费用。故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楚通公司投标预算考虑相关因素的不足导致相关工程成本增加的风险及后果,应由楚通公司自担。 (二)关于案涉工程是否使用改性沥青、施工过程中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2019年3月20日,楚通公司在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向县公路局书面申请将318国道沥青上层变更为改性沥青混凝土,县公路局批复同意,并报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同意将原设计路面上面层A-70号道路石油沥青变更为SBS改性沥青。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招投标⑺文件及合同协议书中专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第95页第15.4.4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第84页第3.5.1规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在楚通公司与县公路局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沥青使用的工程项目包括厚40m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厚80m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两项数量分别为153925㎡和154631㎡,单价分别为41.01元和77.14元。2019年12月18日和2020年1月9日,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两次填报的《中期支付审批表》的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所列的厚40mm细粒式和厚80m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类型、单价与合同协议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类型、单价仍一致,未因道路石油沥青变更为SBS改性沥青发生价格变化。楚通公司在施工中申请对公路沥青上面层变更为改性沥青,虽已报发包人县公路局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同意,但其在施工是否已实际变更使用改性沥青,应有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施工变更验收审批单据佐证,且在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填报的《中期支付审批表》所列的沥青混凝土类型、单价均与合同协议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类型、单价仍一致,未发现因使用改性沥青发生价格变化。另,依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引用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于变更子项目工作量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有无参照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单价或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故即使楚通公司实际变更使用改性沥青,其因此导致工作量单价增加,楚通公司仅提交与他方的沥青交易票据,未提供双方对增加工程价款的协商一致或监理人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单价作为证据,证明力显然不足。故,原告要求因使用改性沥青发生价格变化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情形的问题。2016年5月14日,黄冈市委、市政府向辖区各县(市、区)下发黄办发[2016]20号文件《黄冈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雷霆行动”工作方案》,该文件将整治石材开采与加工污染列入工作任务,其中整治石材开采的主要内容为:“规范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5月16日,按照上述文件的工作任务,黄冈市政府设立的黄冈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黄冈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雷霆行动”石材开采与加工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其中整治石材开采内容重点为:“依法关闭年开采板材量不足1万立方米、建筑石料不足30万吨,以及不在集中开采区内开采的小矿山,突出整治黄冈境内长江沿线石材开采与加工企业,依法逐步关闭证照到期的石材矿山和加工企业;…”。整治石材加工重点内容为:“依法关闭不在集中加工区的零散加工厂;整治厂房乱搭乱建现象,…,整治废石废料乱堆乱放,…整治废水乱排行为,…”。黄冈市政府开展的“雷霆行动”开始于2016年5月份,而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系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的工程价款也系依据楚通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县公路局发出了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中的投标总报价确定,楚通公司作为常年承接公路施工的专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完全有能力预见因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形,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已存在的情势变更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双方约定的两年有效工期内,楚通公司应采取积极筹备、囤积施工所需物料的措施来保证其连续不间断施工及减少成本风险,故本院不能将工程物料成本价格上涨的责任归责于县公路局,不能认定为是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情势变更情形。 (四)是否存在被告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拖延、不力,导致拆迁目标房屋未能如期拆除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签订的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已载明:本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在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3页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义务规定:“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92页关于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规定:“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2017年6月20日,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签订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后,工程监理单位于7月10日通知楚通公司开工,工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施工工程中,因路面改扩建工程涉及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问题,县公路局与公路改扩建工程沿线的马曹庙镇政府、上巴河镇政府签订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赔补偿协议,并按马曹庙镇政府、上巴河镇政府的拆迁赔补偿清单,分别于2017年7和9月份向两镇政府支付了赔补偿款,但据楚通公司提供的拆迁照片显示有少部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实际拆迁时间延至2019年12月14日。 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需县公路局办理部分施工沿线路段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原告认为在施工中沿线路段有少部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实际拆迁时间晚于工期终止日,主张被告存在拆迁不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过错,但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所引用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该专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中提供施工场地的义务后半部分规定,由于未能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前半部分也规定了承包人履行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的程序,即先由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审核后转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的安排,分期(也可一次)将施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本案中,2017年7月10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通知楚通公司开工,而县公路局在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即已与施工沿线路段涉及永久占地的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辖镇政府签订了征用补偿协议并支付完全部补偿款,从形式上看,县公路局已履行了办理施工沿线路段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即使在实际施工中存在极少部分地上建筑物迟延拆迁的情形,双方引用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还规定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楚通公司在本案中既未举证其已依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程序申报核备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也未举证能证明极少部分地上建筑物迟延拆迁的情形足以影响其连续不间断施工或分期施工计划导致施工进度总工期延误,故原告楚通公司认为县公路局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拖延、不力,导致拆迁目标房屋未能如期拆除造成总工期延误因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省发改委作出的关于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鄂发改审批[2013].871号,同意建设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并对该项目起止路段、总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作出批复。2014年1月8日,湖北省交通运输他作出鄂交建[2014]23号文件,关于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我省公路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复。2014年3月18日,黄冈市交通运输局作出黄交计[2014]15号文件,关于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施工设计的批复,根据省公路局设计批复相关文件及市公路局相关审查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施工设计作出批复。2015年3月3日,团风县公路管理局提交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2015年7月10日,该项目经过许可,申请书内项目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意见处加盖黄冈市公路管理局公章。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鄂交综[2016]484号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在该文件附件中,湖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一级公路项目表中,团风县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属于改扩建项目之列。 2017年5月,县公路局对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公开对外招标,并就该工程制作了招标文件(备案编号:HGJYGC-2017-66)。该招标文件第19页招标人须知正文《总则》第1.9.5条款载明:“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地形、水文、地质、气象、交通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招标文件第21页《总则》第2.2.1条款载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在招标文件第56页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6.3条规定:“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数据表第16.1条规定:“本工程施工期内不调价”。同时,招标文件还载明该文件第七章中所涉及的“技术规范”正文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技术规范”与本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章节内容。 案涉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系由县公路局委托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进行的施工设计,在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于2013年12月形成的施工设计图中,设计的工程取土场上路运距分别为20米和80米。2017年6月1日,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发出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在分项工程预算表关于自卸汽车运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工程细目记载有:“15t以内自卸汽车运土10km”,并预算15t以内自卸汽车运土台班费合计2231091元。楚通公司在向县公路局发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函中载明:“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名称)TJ-1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或修改通知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陆仟玖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69122111.60)的招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24个月,项目经理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4.对于本次投标,我方承诺:⑴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函附录第6项载明“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合同条款号16.1,约定内容见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第54页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6.1条规定:“本工程施工期内不调价”。 2017年6月13日,县公路局向楚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楚通公司为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玖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69122111.60)。同年6月20日,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签订了《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合同协议书将下列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⑴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⑷项目专用合同条款;⑸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⑹通用合同条款;⑺技术规范;⑻图纸;…,…”。该合同协议书关于合同条款部分的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载明: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章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6.3条规定:“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数据表第16.1条规定:“本工程施工期内不调价”。该合同协议书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本款约定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不调价”。同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第87页对承包人现场查勘义务与县公路局对外公布的招标文件第19页招标人须知正文《总则》第1.9.5条款载明内容一致,也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地形、水文、地质、气象、交通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签订的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已载明:本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17年6月20日,县公路局与楚通公司签订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后,工程监理单位于7月10日通知楚通公司开工,工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施工工程中,因路面改扩建工程涉及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问题,县公路局与公路改扩建工程沿线的马曹庙镇政府、上巴河镇政府签订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赔补偿协议,并按马曹庙镇政府、上巴河镇政府的拆迁赔补偿清单,分别于2017年7和9月份向两镇政府支付了赔补偿款,但据楚通公司提供的拆迁照片显示有少部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实际拆迁时间延至2019年12月14日。 2016年5月14日,黄冈市委、市政府向辖区各县(市、区)下发黄办发[2016]20号文件《黄冈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雷霆行动”工作方案》,该文件将整治石材开采与加工污染列入工作任务,其中整治石材开采的主要内容为:“规范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5月16日,按照上述文件的工作任务,黄冈市政府设立的黄冈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黄冈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雷霆行动”石材开采与加工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其中整治石材开采内容重点为:“依法关闭年开采板材量不足1万立方米、建筑石料不足30万吨,以及不在集中开采区内开采的小矿山,突出整治黄冈境内长江沿线石材开采与加工企业,依法逐步关闭证照到期的石材矿山和加工企业;…”。整治石材加工重点内容为:“依法关闭不在集中加工区的零散加工厂;整治厂房乱搭乱建现象,…,整治废石废料乱堆乱放,…整治废水乱排行为,…”。 2019年3月20日,楚通公司在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向县公路局书面申请将318国道沥青上层变更为改性沥青混凝土,县公路局批复同意,并报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同意将原设计路面上面层A-70号道路石油沥青变更为SBS改性沥青。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招投标⑺文件及合同协议书中专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第95页第15.4.4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第84页第3.5.1规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在楚通公司与县公路局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沥青使用的工程项目包括厚40m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厚80m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两项数量分别为153925㎡和154631㎡,单价分别为41.01元和77.14元。2019年12月18日和2020年1月9日,楚通公司向县公路局两次填报的《中期支付审批表》的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所列的厚40mm细粒式和厚80m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类型、单价与合同协议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类型、单价仍一致,未因道路石油沥青变更为SBS改性沥青发生价格变化。 截止2022年7月12日本案庭审结束,楚通公司在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未向县公路局申请竣工验收,县公路局已依合同按楚通公司提供的工程计量支付改扩建工程的工程款超过90%。 综上,本院认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案案涉318国道改扩建工程被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且该工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2017年5月,县公路局对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公开对外招标,在原告楚通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县公路局和中标人楚通公司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2017年6月13日,县公路局向楚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楚通公司为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玖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69122111.60),双方于同年6月20日签订了《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合同签订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楚通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楚通公司认为被告县公路管理局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主张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运距增加、使用改性沥青、存在情势变更情形及被告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拖延导致拆迁目标房屋未能如期拆除造成工期延误等造成工程价款的增加,请求对案涉工程款进行据实结算,本院依法论述如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双方签订的有效的《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K0+000-K6+000)段改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楚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县公路局存在违反双方合同中直接引用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相关规定的情形,其要求对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段改扩建工程总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楚通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条款中多处关于“本工程施工期内不调价”的约定,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956元,由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