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1102民初4364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甲、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424.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3日,原告中标黄州区邢家湾三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并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为专线八级、九级电杆接入1600KVA(1台)、250KVA(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工程款为包干总价79.2万元,还约定如工程有变更,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承包方提交设备变更手续所需工程图纸。被告为了让厂房机械与配电设备更近,于是在2022年10月15日通知原告全部变更、增补,三名被告并于当日分别向原告出具《黄冈某某公司新建扩建设备投入及设备停用变更单》。2022年,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合同基本工程款后,对于变更、增补部分的工程款一直拖延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要变更、增补部分工程款时,双方对增补部分工程款数额产生了分歧,但对增补部分的工程量没有意见。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变更、增补部分的工程款。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一、施工合同属实,安装3台变压器属实。二、诉争的增量工程不是事实。第一、施工前,本工程为招投标项目,原告知情自愿投标,中标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不存在价款调整的空间。第二、施工中,双方(五没有):没有图纸,更没有变更图纸,没有补充协议,没有增补工程,没有增量工程签证。第三、施工完毕,原告接受认可工程款,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79.2万元,双方结算清楚,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应无纠纷争议。三、原告延误93天工期,按合同约定0.05%/天,支付违约金36828元,被告将保留追究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被告某甲公司及某丁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丁公司均不是案涉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签约方也不是发包方,故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被告不是合同签约责任主体,系案外人,本案与其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起诉两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两被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某乙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信息,系适格主体;
证据二、2021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对承揽工程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基础总工程款为79.2万元,如有增补变更被告应当及时向承包方提交设备变更手续所需工程图纸。
证据三、2022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黄冈某某公司新建扩建设备投入及设备停用变更单》三份,拟证明被告对诉争工程进行了增项,增项工程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
证据四、竣工验收单三份,拟证明诉争工程已经按时合格竣工,被告也已经验收合格。
证据五、送货清单,拟证明增项送货工程款217424.54元。
庭后,原告补充提交证据:
证据六、三个变压器《设备变更图》,拟证明安装合同中约定的三个变压器的安装器是第八级和第九级之间的级点,变更后,其中一个250KVA变更安装到了第五级上,另外一台250K**变更安装到了第十级电杆,1600KVA变压器变更安装到了第七级和第八级电杆之间,所以实际三个变压器安装的位置都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位置有变更,所以才产生本案的争议。
证据七、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四张,拟证明现在的施工与最初的图纸有变更。
证据八、责任承诺书三份,拟证明承诺书中的内容。
经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某甲公司、某丁公司与本案无关,主体不适格;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这属于案涉工程的基建工程,原告没有提交工程变更的图纸,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三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来源通过文件名称新建扩建停用、格式、备注、电力部门签章是来源于电力部门,作用就是包括审批的流程,为了明确电网产权和责任的界限。原告没有提供图纸变更手续,也没有工程量变化的增量工程清单,没有双方的签字确认。业主单位签字***没有授权,代表变量签证签字的时候备注了:此资料只做继续配合,不作为计量变更和费用的依据;对证据四三性无异议,按时竣工与事实不符,实际验收日期是2021年12月31日,工期延误93天;对证据五三性有异议,原告单方面制作,没有被告签字确认。不能证明材料是用于合同工程还是增量工程,双方没有补充协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六三性均有异议,这个变更单并无甲方签字确认,原告施工的实际工程量属于承包合同的范围,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工程增量;对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2021年8月20日的图纸三性均有异议,没有被告图审和签章确认,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设计单位的公章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没有提供营业执照和经办人的签字,形式上也不合法;对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有一家单位是齐安坤源矿业没有盖章,盖章的单位是某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经审核,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八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三,被告对此有异议,本院已核实原件,证据中所载明的内容涉及本案工程,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五、六系原告主张工程量增加的证据,案涉工程已验收,本院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对证据七,没有被告盖章,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某某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程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投标时候承诺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从报装到完工由原告负责。本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工程验收委托周某处理。
庭后,被告***某某公司补充提交:
证据二、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拟证明此合同并没有约定在八九级接入变压器。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中授权委托书无异议,对工程承诺书三性有异议,承诺书没有单位签字盖章,应当以主合同为准。对证据二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前面的小合同合并成一个大合同。
经质证,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经审核,原告对授权委托书、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对工程承诺书有异议,***某某公司已提供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中阐释。
被告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一、对涉案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在甲方院内黄冈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线第八、九级电杆接入1600KVA、250KVA(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该约定第八级、第九级
电杆接入与2021年9月10日一份变更单、2021年10月15日两份变更单中是否有工程量变更和增补;二、对上述增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增补部分为:1、2021年9月10日黄冈市某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变更单》,(1)新立230*12M/4基,架设高压线路JKLYJ-IOKV-70/220M;敷设YJV-IOKV-3*50/67M。(2)安装高压熔断器一组,高压计量装置一套,线路避雷器2组。2、2021年10月15日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变更单》,(1)新立230术12M/I基,架设高压线路JKLYJ-IOKV-70/65M;敷设YJV-IOKV-3*50/25M。(2)安装高压熔断器一组,高压计量装置一套,线路避雷器2组。3、2021年10月15日黄冈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变更单》,(1)新立230*15M/3基,350*15M/I基,架设高压线路JKLYJ-IOKV-120/230M;敷设YJV-IOKV-3*95/38M。(2)安装高压隔离开关一组,高压计量装置一套,线路避雷器2组。
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鄂小目标价鉴字〔2024〕-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经质证,原告某乙公司认为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均合法、公平公正,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经质证,三被告认为:一、认可鉴定意见鉴定事项一,即无法判断工程变量和增补;二、不认可鉴定事项二,即选择性工程造价为173916.56元。
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某乙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员工刘某制作调查笔录。
经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刘某称有变更,变更之后的费用高低也有陈述。
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意见,认为符合客观事实,是当时实际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3日,被告***某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某乙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楚通路桥南湖4000型沥青拌合站箱式变电力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1600KVA、250KVA(2台)箱式变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黄州区东湖邢家湾。二、工程范围为在发包方院内黄冈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线第八、九级电杆接入1600KVA、250KVA(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三、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四、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所有工机具均由工程承包方提供。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湖北省某丙公司和黄冈某某公司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保证发包方能够按时顺利用电。六、合同价款:本工程包干含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柒拾玖万贰仟元整(大写:792000元)。七、双方责任,发包方责任……1.2及时向承包方提交设备变更手续所需工程图纸……4、违约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造成工期延误或延期付款的,每延误一天,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按合同总价款(不含设备费,下同)的0.5‰偿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5‰。
同日,某甲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某乙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中除工程范围:在甲方院内黄冈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线接入250KVA,合计1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包干含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大写:150000元)外,其他和上述合同内容相同。
2021年9月10日,被告某甲公司作为申请单位提出《黄冈某某公司新建扩建设备投入及设备停用变更单》,内容包括变更前图、设备变更后图及设备参数与规范。被告黄冈市某甲公司(业主单位)、原告某乙公司(施工单位)、案外人某乙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南湖供电营业所(运行班组)加盖公章。被告某甲公司加盖公章处***签名。
2021年10月15日,被告某丁公司作为申请单位提出《黄冈某某公司新建扩建设备投入及设备停用变更单》2张,内容包括变更前图、设备变更后图及设备参数与规范。被告某丁公司、***某某公司(业主单位)、原告某乙公司(施工单位)、案外人某乙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南湖供电营业所(运行班组)加盖公章。被告某丁公司、***某某公司加盖公章处***签名,并注明“此资料只作技术配合,不作为计量变化和证明任何费用依据”。
2021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中的1600KVA、250KVA(2台)3台箱式变电力设施安装均验收合格。
2024年1月19日,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鄂小目标价鉴字〔2024〕—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鉴定事项一:鉴定机构无法判断三份变更单中是否有工程量变更和增补。鉴定委托书中“鉴定项目一、对涉案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在甲方院内黄冈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线第八、九级电杆接入1600KVA、250KVA(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该约定第八级、第九级、电杆接入与2021年9月10日一份变更单、2021年10月15日两份变更单中是否有工程量变更和增补”,由于提供资料内无双方确认的原始图纸、无招标清单,招标文件中投标最高限价100万元(招标文件无签章),兴和电力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仅有三台变压器(合计97.3万元)无其它明细,且经过竞争性谈判(最终成交金额为79.2万元),合同中只注明在第八、九级电杆接入3台变压器,无相关资料约定3台变压器的安装位置,鉴定机构无法判断上述三份变更单中是否有工程量变更和增补。(二)鉴定事项二:根据三份变更单、现场实际测量及当事人的主张计算,三份变更单中的内容,按某乙公司意见,其选择性工程鉴定造价为173916.56元(大写:壹拾柒万叁仟玖佰壹拾陆元伍角陆分);按***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意见,其选择性工程鉴定造价为0.00元(大写:零元整)其中:1、变更单-2021年9月10日(第五级电杆处)选择性造价为:63108.20元(大写:陆万叁仟壹佰零捌元贰角整)。2、变更单-2021年10月15日(第七、八级电杆之间)选择性造价为:78236.07元(大写:柒万捌仟贰佰叁拾陆元零柒分)。3、变更单-2021年10月15日(第十级电杆端)选择性造价为:32572.29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柒拾贰元贰角玖分)。鉴定说明:……(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第八、九级电杆接入1600KAV、250KAV(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为:第五级电杆处接入1台箱式变压器(250KAV)、第七、八级电杆之间接入1台箱式变压器(1600KAV)、第十级电杆端接入1台箱式变压器(250KAV);鉴定机构根据三份变更单中的内容、现场实际测量及当事人的主张计算,按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分别列项作为选择性意见,由法院裁定。
另查明,2021年8月4日,原告某乙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周某为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楚通路桥南湖4000型沥青拌和站场站建设(项目名称)1600KVA、250KVA箱式变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劳务清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项,委托期限为2021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
同日,周某代表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出具一份《南湖4000型沥青拌和站装配1600KVA箱变一台、250KVA箱变两台相关施工要求的承诺书》,注明:……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所有从报装至完成交工,某丙公司验收合格后,试运行三个月,委托方负责支付工程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整体项目完工后满一年后支付。
再查明,被告***某某公司、某甲公司系被告某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某丁公司是某戊公司,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投标,案涉合同系中标合同。
某乙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南湖供电营业所刘某陈述,原告属于新建用户设备。施工方做了图纸,我们看与现场一致,就盖了章子,变压器便道后做了有差价,变更单是原告过来补得,原告没有告知过来补单的原因。
原告某乙公司陈述,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某某公司、某甲公司。实际上三个被告都是发包方,他们以***某某公司作为签订合同主体,验收是三个被告分别验收。某甲公司给了15万元,其他都是***某某公司给的。
三被告陈述,变更单上的图是原告提供,原告拿了这个变更单说作为电力备案,要我方盖章子,我方才盖的章子,不是我方表达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办人员也作了批注,此资料不作计量变化的依据,仅仅是为了作为入户电力登记备案所用。施工的具体位置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79.2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总结如下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存在工程范围的变更;二、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工程价款的增加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三、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认定。
一、本案是否存在工程范围的变更。案涉两份《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均为2021年8月23日。其中原告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在发包方院内黄冈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线接入250KVA,合计1台箱式变压器”,没有约定具体位置。原告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在发包方院内黄冈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线第八、九级电杆接入1600KVA、250KVA(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因后一份合同对工程范围约定具体明确,视为双方对前一份合同内容的变更,且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后一份合同。涉案鉴定报告书载明,实地勘察过程中,鉴定机构确定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为:第五级电杆处接入1台箱式变压器(250KAV)、第七、八级电杆之间接入1台箱式变压器(1600KAV)、第十级电杆端接入1台箱式变压器(250KAV)。据此,结合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三台变压器未在第八、九级电杆接入的情况,本院认定本案工程范围进行了变更。
二、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工程价款的增加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主张因本案工程范围进行了变更,故存在工程量的增补。被告认为本案系“交钥匙工程”,且约定包干价,不存在工程量的增补。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的增补,向法庭提交三份变更单,认为增项工程量经过了双方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份变更单上,其中有两份变更单在三被告的盖章确认处***均注明“此资料只作技术配合,不作为计量变化和证明任何费用依据”。结合本院向某乙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南湖供电营业所刘某制作的调查笔录可知,该变更单的性质为新建设备。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亦载明:由于原始图纸、无招标清单等文件,合同中只注明在第八、九级电杆接入3台变压器,无相关资料约定3台变压器的安装位置,鉴定机构无法判断上述三份变更单中是否有工程量变更和增补。
第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周某作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签订了《承诺书》,注明本案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所谓交钥匙工程,就是项目承包方负责复杂项目的设计、供货及施工,至试运行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给业主,业主接受后就能直接进行正常生产的工程项目。交钥匙工程对承包人来说,意味着更大的责任,承包方需要对施工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进而对施工中造价及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原告投标前没有事先对工程进行充分调研,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风险预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第三、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在专线第八、九级电杆接入1600KVA、250KVA(2台),合计3台箱式变压器电力设施。合同同时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交设备变更手续所需工程图纸”可知,被告应向原告及时提供合同约定范围的施工图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约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的规定,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义务为被告,但被告未及时提供合同约定范围的图纸,进而导致双方对工程量是否存在变更产生争议,后双方在改变了工程范围施工后亦没有就工程量进行充分协商。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工程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故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涉案变压器安装在第八、九级电杆的原始图纸,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2021年9月10日的变更单,被告没有注明不作为计价和变更依据,而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工程范围的变更,故本院以鉴定意见为准,认定变更后导致的价款增加为63108.2元。
三、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认定。原告某乙公司主张三被告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合同相对方,依法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于法有据。被告***某某公司系被告某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某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亦签订了《施工合同》,某甲公司也支付部分涉案款项,故原告主张某甲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108.2元;
二、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1元,由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281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912元。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912元,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