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7356号
原告:一铭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信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南部5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铭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信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一铭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铭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一铭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一铭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