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4民初38号
原告:周水建。
被告:江大河。
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白马山学校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建诉被告江大河、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水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水建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57元,由原告周水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