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4民初3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白马山学校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