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8民初54558

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6691901A室。

法定代表人:徐光正。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应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037 106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037 10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