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22民初683号 原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农科创业中心B座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园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222011057969U。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创威公司”)与被告阳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阳新文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创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229,893.69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阳新县文化馆、图书馆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同时还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单价、质量要求及双方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量。2018年2月12日,阳新县审计局就该工程出具阳审投报(2018)13号审计报告,确认工程款数额为12,385,693.69元,原、被告双方对该审计结论均无异议。但被告仅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5,229,893.69元至今拒不给付,理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阳新文体局辩称,1、下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是事实,但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到被告财务核对后确定;2、被告不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阳新县文化馆、图书馆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7,206,463.68元,同时还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要求及双方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量。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2月9日,阳新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阳新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外挂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等)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2018年2月12日,阳新县审计局出具阳审投报(2018)13号审计报告,确认两馆室内装饰工程款数额为12,385,693.69元,原、被告双方对该审计结论均无异议,但被告未按审计确定的数额付清全部工程款,尚欠5,229,893.69元至今拒不给付。此款,原告经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即诉至法院。 另查明,经双方对账确认,在审计报告作出之前,被告已分多次支付给原告工程结算款计7,291,800元,具体如下:2015年2月支付200万元,2015年8月支付200万元,2016年1月支付50万元,2016年2月分别支付两笔55万元、100万元,2017年2月支付75万元;另,2015年12月代原告交税款355,800元,2017年12月代扣延期监理费136,000元,上述款项均由阳新县城投公司直接转入原告公司账户。2018年2月,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即向阳新县城投公司借款1,999,999.98元(税票金额为200万元),阳新县城投公司将此款于当日打入原告账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阳新县文化馆、图书馆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已交付使用,被告理应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竣工验收后,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工程款7,291,800元。后阳新县审计局出具了审计报告,确认结算数额12,385,693.69元,原、被告双方对该审计结果均无异议,应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被告应以审计报告确认的结算数额12,385,693.69元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原告在收到被告合同结算款7,291,800元后向阳新城投公司借支1,999,999.98元,该款阳新城投公司以工程款名义打入原告账户,应在审计报告确认的工程价款中扣除,扣减上述款项后,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093,893.71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清工程款,理应向原告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2018年2月12)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5,229,893.69元,无事实依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票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3,893.71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10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