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9772号
原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088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农科创业中心B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88886H。
法定代表人:殷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重庆美心.蒙迪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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