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5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承认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执业证号××。
被告: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旧州镇大港油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5754342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6838550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