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A区1街1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P8U0E。
法定代表人:闫龙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大港油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57543429X。
法定代表人:李炳胜。
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与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8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15007.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与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15007.2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