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40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大港油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57543429X。
法定代表人:李炳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壹拾万元整(¥1000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原告帮被告介绍承接【湖北浠水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向被告提供关于该客户的需求信息并最终促成被告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居间费用按照甲方与最终客户签署的合同确认的预付款到账时间三日内进行全额赔付,约定本项目居间费为壹拾万元整(¥100000)。现原告促成被告该客户的合同成立并收到项目预付款,工程已动工。原告居间成功,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劳务报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明确合同签订地为河北沧州。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该中介合同并不是《湖北浠水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湖北省。故本案属中介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沧州中油天健科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小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