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3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海门渔村3-1栋3楼一号。
负责人:**。
被告:冕宁县棉沙乡人民政府。
被告:罗荣,男,1979年3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1984年6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县医院香厂巷住宿区。
被告:罗金富,男,彝族,住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棉沙乡人民政府、罗荣、***、***、罗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