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亭县文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文通场镇。
法定代表人:牟行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自强,盐亭县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两江广场二号汽车停放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2401AXX。
法定代表人:蒙明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铭,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亭县文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通镇政府”)、原审第三人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953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2014年6月24日,被上诉人出具黑(坪)府【2014】5号函,2015年2月10日,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关于黑坪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的报告》,2015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递交《黑坪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高观村道路重建工程竣工结算的函》,2016年1月12日盐亭县审计局制作的《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等文件资料均显示案涉增量工程实际建设完成。2.盐亭县审计局现场收方时仅对路灯、路沿石等表面一眼能看见的进行核查,多处土石方开挖回填已无法现场收方核实,该核实记录与实际完成的增量工程不符。3.《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是2016年1月12日盐亭县审计局制作的,据案涉工程2011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已4年又4个月之久,原地形地貌、土石方回填等等,除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能反映工程量完成情况外,在2016年1月12日盐亭县审计局作出《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时是不可能完成对案涉工程各项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的。故此,虽然列出了核减未足额完成的工程量部分,盐亭县审计局是无任何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没有举示证据证实。2010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程标价1879153元,以及根据建设的需要,通过县五大部门(财政、审计、发改局、纪委监察、建设局)现场确认,经发改局批复,同意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评审增量工程总价852500元。2011年9月20日即案涉工程(含合同内和合同外增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15年2月10日,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盐财评【2015】037号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文件,是按照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被上诉人现场收方计量形成签证确认新增工程量的基础上,被上诉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该评审文件是为拨付增量工程款,按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出的据实评审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预算评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不当,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文通镇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鸣兴公司答辩称:坚持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所提诉讼请求:1.判决文通镇政府支付下欠***的工程款544793元及利息(利息从工程竣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文通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通镇政府原登记名称为盐亭县黑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坪镇政府),后变更为盐亭县文通镇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8日,原黑坪镇政府(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鸣兴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盐亭县黑坪镇村庄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一标段;工程地点:盐亭县黑坪镇高观村;工程内容:盐亭县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盐发改【2010】74号;资金来源:中央灾后重建基金与自筹;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招标清单内所有项目;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10月22日;竣工日期:2011年8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甲乙双方协商工期90天);4.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捌拾柒万玖仟壹佰伍拾叁元(人民币)¥1879153.00元(人民币);6.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清单若有漏项或发生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按单价及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按实结算;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县政府盐府发【2009】10号文件第一大项、第五小项之规定投标报价中计算的材料价格不进行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工程实际情况由承包人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监理复核签字后,并按造价站变价进行计算由财评后送审支付。同日,第三人鸣兴公司与***签订《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承建。签订承包合同后,***即组织人员、材料及机械进场施工。期间,案涉工程除原施工内容外增加了部分沿石、绿化、路灯、人行道等增量工程。2011年9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解决增量工程款问题,2014年6月24日黑坪镇政府印发《盐亭县黑坪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变更村庄道路工程设计的函》(黑(坪)府【2014】5号)要求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观村道路工程设计做如下设计变更增加:(1)蒙正林至许永强处土方开挖回填;(2)卫生院5#路至4#路土方开挖回填;(3)许永强外至苕脯厂土方开挖回填;(4)5#路文化站至黑坪中学路口4#路土方开挖及回填。2015年2月10日,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关于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的报告》一份,该份报告载明:“黑坪镇人民政府:你府报送的《关于评审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的函》、《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设计图》、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设计预算》等相关资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财投[2003]1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本评审中心对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预算进行了评审,经你府确认后,现出具评审意见:一、工程概况: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挡墙、雨水管、检查井、雨水口、路灯及绿化等。二、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设计资料、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招标控制价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工程量的准确性、清单描述的完整性负责。三、资金审定: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预算送审、审定金额为85.25万元。审定金额为该项目增加投资,计算时,单价取自原施工企业中标单价及基础材料价,原投标文件中暂列金8.00万元本次已扣除。本次评审控制价已按投标下浮比例作相同下降。增加工程项目经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现场确认。请按审定数为结算控制价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接受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四、工程财务决算:严格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的上报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在9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庭审中***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其以第三人鸣兴公司名义向黑坪镇政府递交的《紧急报告》一份,该份报告载明:“盐亭县黑坪镇人民政府: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高观村新建道路工程,于2011年9月完工交付使用,工程施工进场后,经建设单位研究决定,为了黑坪城镇长远建设规划发展,将高观村道路建设的4#路进行设计变更,原设计的8米宽变更为16米至局部20米,平均高差在3米左右,所以增加了大量土石方的挖填方及场外转运,增加了工作量和工程工期,同时还新增加了三处挡土墙及4#路路灯、绿化工程,有设计变更函,增加的工程量以予相关部门现场确认,因存在资金缺口导致我方至今无法正常结算,在完工时领导班子调整,相关负责人相互推诿,至今未得到落实。现需进行结算审计需贵单位进行审计结论核实确认,为响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完善本工程的审计结算。特此请你贵单位接洽我司来人来函的相关事宜,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项。”2015年12月31日,黑坪镇人民政府向盐亭县审计局递交《黑坪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高观村道路重建工程竣工结算的函》载明:“盐亭县审计局:盐亭县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工程由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现已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提出竣工结算。现已将相关资料报送你单位,请贵单位予以审计为盼。”2015年2月19日至2016年1月20日,盐亭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期间,2015年2月,盐亭县审计局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收方核实,形成盐亭县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收方核实记录表一份,该份记录表就路长、宽,路沿石、路灯等数量进行了核实,***在该份核实记录表的施工单位处签名。2016年1月12日盐亭县审计局制作《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盐亭县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工程,合同金额1879153元,审计金额为2186860元,黑坪镇人民政府在上述结算审计总价首页业主单位处加盖公章,第三人鸣兴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该份投资结算审计总价以列表的形式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进行了载明,并对部分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进行了核减,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466456元。2016年1月25日,盐亭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盐审固投报(2016)20号),审定案涉工程结算投资金额为2186860元(其中合同价款结算投资金额为1879153元,设计变更增加结算投资金额为307707元);审减结算投资金额为466456元。黑坪镇政府按照《审计报告》结果,已全额支付了案涉工程工程款(含增量部分)2186860元,对此***、鸣兴公司均予以认可。现***认为应按财评价格计算增量工程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遂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1月24日14时17分,***向时任黑坪镇政府党委书记赵伟科发送短信,要求黑坪镇政府解决案涉工程的审计结算中减少工程款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文通镇政府、鸣兴公司的陈述、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总价》、《紧急报告》、短信截图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现在第三人鸣兴公司对***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案涉工程款无异议,故本案***的主体资格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文通镇政府是否欠付***工程款。关于***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盐亭县审计局于2016年1月25日就案涉工程作出审计结果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即应知晓工程款审计金额与其主张金额存在差异,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1月26日起算。***于2019年1月24日向时任黑坪镇政府党委书记赵伟科发送手机短信要求解决审计结算中减少工程款的问题,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于2021年4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文通镇政府认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文通镇政府是否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文通镇政府现就案涉工程合同价款1879153元并无争议,仅就设计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持不同意见。***主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应以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金额85.25万元为准,文通镇政府认为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应以结算审计确认金额307707元为准。本案中,黑坪镇政府与鸣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合同价款的约定为“清单若有漏项或发生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按单价及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按实结算”。***主张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系预算评审,该评审系对项目预算的审核,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优化预算,确保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优化、经济,为控制项目决算投资做准备,工程竣工时还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预算评审金额并非工程的实际结算金额,故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文通镇政府主张增量工程结算以审计结算为准,结合***提交的2015年9月30日其以第三人名义向黑坪镇政府递交的《紧急报告》载明的“……现需进行结算审计需贵单位进行审计结论核实确认,为响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完善本工程的审计结算……”的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就案涉工程的结算采用审计结算的方式亦表示认可,该事实与文通镇政府的主张能够相互印证。黑坪镇政府、鸣兴公司加盖法人印章予以确认的《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中对核减的***未足额完成的增量工程部分,以分项列表的形式予以了载明,对未完成工程量部分进行核减亦符合《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按实结算”的约定。故文通镇政府据此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客观真实,符合双方约定。现文通镇政府已按结算审计金额足额支付了案涉工程工程款,***主张文通镇政府还应支付工程款54645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624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应以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2.双方是否已经结算完毕。
关于案涉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应以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的问题。盐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报告名称为《关于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的报告》,且载明“本评审中心对黑坪镇高观村道路重建增加、变更工程预算进行了评审”、“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可见该报告并非对案涉增加工程的实际审计,而是对增加工程的预算评审报告。一审法院认为预算评审金额并非工程的实际结算金额正确,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是否已经结算完毕的问题。首先,***于2015年9月30日以第三人名义向黑坪镇政府递交的《紧急报告》载明“现需进行结算审计需贵单位进行审计结论核实确认”,说明***认可案涉工程结算采用审计结算方式。其次,盐亭县审计局在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过程中,到现场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收方核实,《盐亭县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收方核实记录表》上显示,现场收方时,***在现场并签字认可。盐亭县审计局在现场收方核实后出具《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该结算审计总价报告经黑坪镇政府及鸣兴公司盖章后,盐亭县审计局出具了审计报告。再次,《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系对整个工程进行的审计,包含了案涉增加工程部分,该结算审计总价报告上黑坪镇政府、鸣兴公司均加盖法人印章,说明双方均认可该结算审计总价认定的工程总价款。黑坪镇政府已经依据该结算审计总价认定的金额支付了工程款,说明双方已经结算并履行完毕。现***不认可该《盐亭县固定资产投资结算审计总价》,主张应当按照财评中心审定的金额计算增加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欧泳如
审判员 刘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