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3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两江广场二号汽车停放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审第三人:罗刚,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罗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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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