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