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6690号
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