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民终2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2023)冀09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