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629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女,汉族,1954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林,男,汉族,1948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1,男,汉族,200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2,男,汉族,2015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马滨,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沪深,住沧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荣璞、谢晨雪,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彬,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20315R。
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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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斯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15813347X。
委托代理人:姜永健,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王某1、王某2与被告**、马滨、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王某1、王某2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