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3财保310号
申请人: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5333805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价值16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1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