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3民初2787号
原告: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汪某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市凯悦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