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046号
申请人:沧州市**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姚庄子村南104国道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53338052Y。
法定代表人:苏磊。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青海大道东渤海紫信大厦16层16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8225100R。
负责人:楼云峰。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申请人沧州市**商砼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