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509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申请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348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责任限额3683489.9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武汉雅居乐国际花园项目五期房屋四套(1.合同编号:夏210553281,栋号5-2,所在楼层:2,房号:2;2.合同编号:夏210553282,栋号5-2,所在楼层:2,房号:3;3.合同编号:夏210553285,栋号5-2,所在楼层:3,房号:2;4.合同编号:夏210553286,栋号5-2,所在楼层:3,房号:3),保全限额3683489.91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