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1)商室(168)。
法定代表人:龚某。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与被告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以欠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宇轩劳务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