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宇轩劳务经营部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1)商室(168)。 法定代表人:龚某。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与被告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以欠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宇轩劳务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