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洪城钢质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5113号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xxxxxxxxxxxx。 负责人:余某。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