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4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某。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某、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