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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4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某。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某、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