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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协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8121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协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6号创谷育成特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协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4年3月19日,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6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