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17814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