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2298号
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