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4333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