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2行初433号
原告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36514022),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58号2幢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55200128X3),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