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黑民辖终21号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某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力公司)、葛洲坝易某力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民爆公司)、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台河中院)(2021)黑09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易某力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基于公司增资协议提起的诉讼,增资扩股行为实际发生在标的公司即四川爆破公司,依照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由增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适用《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且上述协议约定为:向提起诉讼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向具体争议管辖连接点,应属无效。即便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易某力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作为依合同实体权利义务内容有权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亦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不存在异议,应依约定确定本案管辖。现海外民爆公司提起诉讼,其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七台河中院对本案有合法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就《增资扩股协议》的履行与易某力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请求易某力公司、四川爆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719余万元,该纠纷属于传统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具有公司组织法的纠纷性质,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增资扩股协议》第九条争议的处理中载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提起诉讼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七台河中院作为各方约定的提起诉讼方海外民爆公司住所地法院,在符合其级别管辖情况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付茂丽
审判员 陈春燕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