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后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445294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潭路城市执法管理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064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上诉人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0元,本院准予其缓交至本案二审举证期满前,并告知该公司逾期未足额交纳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该公司在本案二审举证期满前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