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

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方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06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的财产信息,***所有的鄂J×××××号维拉克斯牌小汽车已查封、扣押,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 4、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到武穴市不动产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6、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7、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未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