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

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与武穴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82民初357号
原告: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青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0649T。
法定代表人:朱良璋,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铮传,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政建设公司职工,住武穴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市水利局。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667C。
法定代表人:徐剑红,男,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松,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辉,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水利局职工,住武穴市。一般代理。
原告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铮传、张国和被告武穴市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松、王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政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武穴市水利局支付工程欠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32万元;2、要求武穴市水利局按月利率20‰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按总工程款的25﹪支付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所应承担的惩罚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审计决算等一切费用由武穴市水利局承担。事实和理由: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系国家投资项目。武穴市水利局将此项目对外招标,工程造价据实结算。2009年7月23日,武穴市水利局委托其下属单位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与市政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市政建设公司将工程移交给武穴市水利局,武穴市水利局颁发完工证书。工程验收移交后,市政建设公司要求武穴市水利局完成审计决算。武穴市水利局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武穴市水利局在招标时未按国家政策将全部项目资金用于建设。安全饮水项目系国家投资项目,应当专款专用。但武穴市水利局不按国家政策进行审计决算,截留国家资金,恶意拖欠工程款及施工人员劳务工资。市政建设公司多次主张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武穴市水利局辩称,1、市政建设公司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签订《协议书》属实,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市政建设公司提出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市政建设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武穴市水利局给予了踏勘现场的时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没有向武穴市水利局及监理单位提出土方类别变更结算申请;竣工交付提交工程量及新增工程量计价申报资料时,也未提出土方类别变更结算申请。现武穴市水利局已经足额向市政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84071元。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市政建设公司要求依据四类土审计决算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不足,应当对市政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23日,市政建设公司与武穴市水利局委托的下属单位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依据招投标文件就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签订《协议书》。由市政建设公司承建武穴市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协议书》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总承包款为263524.64元;2、承包款的支付方式,确认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50﹪以后,支付总承包款的30﹪;完成工程项目后,累计支付总承包款的60﹪;验收合格后,付90﹪;保修期满后一个月付清全部款项;3、合同工期自2009年7月29日至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0月30日,市政建设公司将已完成施工任务的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的工程量及新增工程量的计价申报资料、工程量报验申请表、工程量计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验收。2009年11月1日,市政建设公司将经过验收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向市政建设公司发放《合同工程完工证书》。2010年2月5日、5月30日,市政建设公司分两次向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监理机构湖北兴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共384071.01元。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别于2010年2月6日支付158114元,2011年7月25日支付105410.64元,2011年8月2日支付100029.36元,2016年5月12日支付20517元。2014年10月7日,市政建设公司就已完成结算的工程的土方类别及决算问题向武穴市石佛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提出异议。认为已完成的工程土方类别属四类土,应根据工程量弥补价差32万元。且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具备造价资质,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仲裁单位完成决算。2017年9月13日,武穴市规划勘测院对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的土方类别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工程地段土方类别为Ⅳ类土。现市政建设公司依据武穴市规划勘测院做出的土方类别鉴定报告提起诉讼,要求武穴市水利局支付工程欠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32万元,按月利率20‰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按总工程款的25﹪支付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所应承担的惩罚金。
本院认为:一、原告市政建设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水利局于2009年7月23日因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二、被告武穴市水利局在原告市政建设公司完成承建的工程后,按约定将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机车下管网延伸工程的工程款及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全部足额支付给原告市政建设公司。双方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私法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在没有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依据结算材料确定工程造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全面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原告市政建设公司以被告武穴市水利局规避审计决算,拖欠工程款主张权利。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双方亦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双方合同对结算方式约定明确。原、被告双方在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后,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对原告市政建设公司依据土方类别鉴定结论及审计决算价款要求被告武穴市水利局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均义
审 判 员  胡晓玲
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