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异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当民。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梦瑶,女,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胜权。
第三人:上海五星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达仁。
本院在执行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电(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上海五星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6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沈颖
审判员白龙
二0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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