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35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20)第205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4,715.2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8,64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2.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  李唯
审判员  甄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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