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3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左桂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平,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当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霆,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晓霆,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陕0102执保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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