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5728号
 
原告: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左桂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当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霆,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霆,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9元,由原告无锡市江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素梅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建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继勇
书  记  员   文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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