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2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韩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汇子、冯婧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爱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爱尚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陕0113 财保6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爱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91403.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爱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89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爱尚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安尚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3.86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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