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商南县长新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执行请人***与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由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5年5月17日向申请人***支付12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