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天地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3737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308474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冶市天地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界路金贸大厦B栋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65481654X。 法定代表人:**向,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天地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天地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自愿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3737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