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晋0723民初833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输电线路运维检修服务费1036852元(其中某甲电站欠款931554元,某乙电站欠款1052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222.02元(合同约定每逾期一个月按逾期款项的10%计算违约金,因违约金过高,故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并从2026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起建立长期输电线路委托运维合同关系,被告将其名下某甲110KV输电线路、某乙35KV输电线路委托原告提供专业运维等服务,双方逐年签订书面合同。其中,某甲电站110KV线路:双方连续签订2019年至2025年度的运维合同,服务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连续履行至2026年4月30日,2019年度、2020年度合同金额均为296036元、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合同金额均为293000元、2024年度合同金额为280000元。某乙电站35KV线路:双方签订2022年度至2025年度运维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5月1日一直持续到2026年4月30日,其中2022年度、2023年度合同金额均为28649元、2024年度合同金额为28000元、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运维检修工作,履行合同义务完毕。2025年度合同:约定运维范围同时包含某甲110KV线路与某乙35KV线路,服务期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合同总额300000元,其中某乙线为20000元,某甲线为280000元。另外,双方所有合同均一致约定:服务费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50%,剩余款项在乙方(即原告)完成约定期限代维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月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款项10%违约金;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运维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5年12月8日,被告欠付某甲电站运维服务费931554元;截至2025年12月8日,被告欠付某乙电站运维服务费105298元;两项欠款合计1036852元。被告长期拖欠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乙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输电线路运维检修服务费1036852元,支付方式: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从2026年7月至2027年3月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100000元,2027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86852元,原告于接收每期款项前为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从其不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起剩余欠款全部提前到期,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按照原告诉状的请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34222.02元,利息从2026年5月1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19.8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27年4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19.84元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