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94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701025028931444。
法定代表人:仇文君,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军,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7589Q。
法定代表人:赵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启辰,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勋博,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历下区总工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历下区总工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军、宋佳音、被告(反诉原告)明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启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下区总工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明达通公司向历下区总工会支付违约金46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明达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日,历下区总工会与明达通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项目为济南市历下区工人文化宫电力系统安装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40日,并约定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项目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逾期竣工92日。明达通公司逾期竣工已构成根本违约。
明达通公司辩称,一、项目工期延误92天,根本原因在历下区总工会一方。1.历下区总工会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经过招投标程序,明达通公司中标涉案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明达通公司依据历下区总工会提供的济南供电公司提供的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委托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历下区总工会将新立拉线杆的位置进行了变更,由此导致工期延误15天。2.因历下区总工会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因箱变基础开挖、修建高空树枝、占用园区土地拆除旧电杆、新增电杆基础护墩等原因均导致不同程度增加了工程量,在进行这些工作时,都需要历下区总工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这些新增工程量导致工期延误15天。3.项目在2020年8月27日就已经具备接火送电条件,因历下区总工会未能及时协调国家电网济南供电公司,由此导致供电公司在2020年9月21日才正式送电。由此导致工期延误30天。在2020年9月21日正式送电后,明达通公司曾多次通知总工会进行竣工验收,但总工会认为一旦验收就要支付进度款,考虑到自己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所以项目一直拖延到2020年10月20日才由总工会组织验收。4.2020年6月3日双方所签《政府采购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合同人员、设备进场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明达通公司在2020年6月8日即已经组织人员、设备进场,但历下区总工会在2020年6月29日才支付30%的预付款,因总工会延期付款,明达通公司有权工期顺延21天。综上,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在于历下区总工会,与明达通公司无关。二、历下区总工会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过高,明达通公司恳请法院予以调整。涉案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35500元,而历下区总工会主张工期延误一天所承担的罚款(违约金)为5000元,以5355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话,则接近日百分之一、年百分之三百六十五,明达通公司认为历下区总工会所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过分高于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明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历下区总工会支付明达通公司工程款本金348075元(以最终审计为准)、延期付款违约金43763元(详见本金、违约金计算清单);2.判令历下区总工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明达通公司将第一项反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款本金343960.63元(以最终审计为准)、延期付款违约金43284元(详见本金、违约金计算清单)。事实与理由:明达通公司与历下区总工会于2020年6月5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明达通公司负责济南市历下区工人文化宫电力系统项目的安装。合同第五条约定“签订合同人员、设备进场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历下区总工会至少应当在2020年11月20日支付明达通公司进度款214200元,在2020年12月20日支付明达通公司进度款129760.63元,但至今历下区总工会没有支付明达通公司上述两笔工程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历下区总工会应当向明达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历下区总工会对明达通公司的反诉辩称,第一,明达通公司存在违约情形,逾期竣工92天,且明达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历下区总工会支付违约金;第二,项目工程于2021年3月12日才完成审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综上,历下区总工会不构成违约,不应向明达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5日,历下区总工会(甲方)与明达通公司(乙方)就济南市历下区工人文化宫电力系统安装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01017005001,采购编号:SDGP3701022202002000383、JNLXSY-2020-C021),约定:“……三、采购内容。本合同所提供的采购内容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四、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355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税率为9%。(分项价格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人员、设备进场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一次性付清。六、质保期、工期和地点。1、质保期:2年(执行国家标准)。2、工期: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0日历日内竣工,在工期内达到用电使用条件,保证采购人正常使用。如遇天气原因、重大活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施工,成交供应商书面报采购人同意后,可顺延完工期。3、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合同补充条款主要内容》部分约定:“1、施工工期:成交供应商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接到招标单位开工令后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在成交供应商所报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与报验等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成交供应商所报工期,除招标单位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一律不得顺延。……2.2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工期:40天。……4.2工期奖罚: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每天罚款伍仟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显示,涉案工程包括安装及土建,金额分别为360910.91元、174589.09元;《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土建部分工程包括箱变基础1座,金额为29514.89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明达通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组织人员、设备进场,6月10日涉案工程正式开工。2020年6月15日,明达通公司向历下区总工会提交了《工程款支付审批报告》,申请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160650元即合同金额的30%。2020年6月18日,审计单位山东百思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字“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该加盖公章,历下区总工会在“项目建设单位”处加盖公章。2020年6月29日,历下区总工会向明达通公司交通银行账户转款160650元,附加信息“工程款”。
按照涉案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明达通公司依据历下区总工会提供的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出具的《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委托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历下区总工会于2020年7月7日向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致《关于改造环城公园拉线杆的方案说明》,载明:“目前济南市历下区职工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北区69号),现重新改造修缮。该处改造修缮完后原用电设备无法满足负荷需求,现通过国网济南供电公司高压增容满足用电需求;根据国网济南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要求,需要对10KV门场线HKA支9支6号杆的拉线杆改造。该线杆位于环城公园内……目前此拉线杆年久失修,本次改造同时对拉线杆进行加固,防止发生倒杆危险。具体改造方案如下:新立附杆(原拉线杆改为15米杆)替换原有拉线杆接火,附杆安装分界开关1台。高压电缆沿拉线杆入地经电缆井直接穿墙至长盛西街人行道处。……本项目改造实施工期:改造工期一周。本次改造施工不破坏周围树木,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施工工期紧迫,望贵单位给予支持。”
2020年7月21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编号:[2020]-02-140号),载明:“济南市历下区职工服务中心:你(单位)申请位于历下区长盛小区北区69号的《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工人文化宫电力系统安装项目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申请》(收文[2020]-3-500号)已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1、《申请》中申请事项表述不准确;2、你单位委托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设计方案图纸中未反应现状管线敷设位置及与新建电缆之间的相邻关系。待申请内容及方案图纸调整后重新申报”。2020年8月11日,涉案工程取得《济南市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许可证》,施工期限为2020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2020年8月13日,历下区总工会向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致《关于借用电力电缆井的说明函》,载明:“目前济南市历下区职工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北区69号),现重新改造修缮……根据国网济南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要求,需要借用贵公司电缆井两个,该井位于长盛西街,……。本项目改造实施工期:改造工期一周。……”。
另查明,明达通公司提交的4份《工程量签证单》显示,2020年6月8日进行箱变基础挖槽,2020年8月27日进行高空树枝修剪(四棵,树枝外运,距离20公里),2020年9月15日进行电杆拆除(不带电12m旧电杆)并因“园区土地占用”产生费用5000元,历下区总工会(建设单位)、明达通公司(施工单位)以及山东百思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均在上述4份《工程量签证单》签章予以确认。2020年10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涉案工程的审定结算造价为531169.08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件《结算汇总表》显示,清单内项目金额共计513759.17元,清单外项目金额为17409.91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清单内)显示,电力电缆YJLV-1*95、10kV电缆ZC-/15kV-3*50、电缆试验、围栏、电缆排管1*2、电缆保护管MPP100的工程量均发生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清单外)显示,新增工程量包括混凝土构件拆除(原有基础拆除并运送至指定地点)、拆除混凝土电杆(拆除混凝土电线杆,高度12m2、增加C3细石混凝土护墩)、检查井3座、园区土地占用、修剪树枝(修剪树枝及垃圾外运,距离20.2,租用升降机械);《设备表》(安装)显示,补充设备10kV箱式变电站1台。
2020年10月27日,明达通公司向历下区总工会致《工程延期交付说明函》,载明:“由我公司承建的济南市历下区工人文化宫电力系统安装工程,前期因工程设计方案变更,新立拉线杆由原来长盛西街西侧人行道迁移至天下第一泉公园园区内,需要经过济南市文旅集团相关部门审批,因该审批过程导致工程延期15天。高压电缆敷设需要开挖长盛西街人行道及机动车道,城市道路开挖需要济南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流程为期15天。工程具备使用条件,需要经过国网济南供电公司组织验收、业主签订供电合同及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班送电计划安排,供电公司正式送电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导致工期延期30天。针对上述原因导致工期总计延期60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特此证明”。
再查明,明达通公司缴纳社保员工人数为69人。
本院认为,明达通公司与历下区总工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达通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开工,依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工期40天,应于2020年7月20日竣工,但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共计逾期92天。基于上述事实,本案的关键问题为涉案工程工期逾期92天的原因、工程逾期完工应归责于哪一方。根据明达通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2020年7月7日《关于改造环城公园拉线杆的方案说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济南市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许可证》、《关于借用电力电缆井的说明函》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因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导致新立拉线杆位置发生变化、工程量发生变更等,在处理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同时涉及到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与其他相关单位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等事宜,故而导致涉案工程无法在原定竣工日期完工;2020年10月27日明达通公司向历下区总工会致送的《工程延期交付说明函》中亦一一列明了导致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所列原因符合客观事实,且历下区总工会在收到该函后并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对2020年10月27日明达通公司向历下区总工会致送的《工程延期交付说明函》予以采信,基于该函内容,涉案工程因不可归责于明达通公司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长总计60天,故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顺延至2020年9月18日。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逾期竣工32天,对此明达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工期顺延或非己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其就该32天应支付相应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关于明达通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鉴于涉案工程的特殊性,历下区总工会因为逾期竣工导致的实际损失在客观上难以确定,历下区总工会亦未能举证证实因逾期竣工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即每日5000元)过高,现明达通公司抗辩提出调减违约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同时基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价值,本院对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参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5355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上浮50%(逾期罚息利率),即以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故明达通公司应向历下区总工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为2748.9元(535500元×5.775%/360天×32天)。对于历下区总工会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历下区总工会应向明达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人员、设备进场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一次性付清”,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于2021年3月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531169.08元,历下区总工会已于2020年6月29日支付明达通公司工程款16065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现明达通公司要求历下区总工会支付扣除5%质保金后的剩余工程款343960.63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明达通公司诉请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并未对延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明达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支付违约金2748.9元;
二、反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3960.63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负担4075元,被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由反诉原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9元,反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负担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雪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