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财保31号

申请人: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

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崮山镇。

法定代表人:赵维剑。

北京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北京国际仲裁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夏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