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04民初687号
原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6号新时代广场商务写字楼26层A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月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