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某某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2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靳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4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河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常站巍
审判员  马 伟
审判员  宋新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