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47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原告:***,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一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强,公司职工。
被告: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天山太阳城公寓11层。
法定代表人:蒋顺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刚,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贾学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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