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1民初187号
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50279582693Q,住所地宜宾市东街77号3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赛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52A0G15,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阳光康郡8幢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7********,住四川省高县双河乡崇新村3组74号。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9********,住四川省高县大窝镇龙咀村4组28号。
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赛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